政策亮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不得举债进行非生产性建设,不得举债发放工资、福利、奖金、补贴、津贴和支付办公费用,禁止为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提供各种抵押担保。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开展债务清查基础上,核实债务数额,尤其是核准债务利息,充分结合实际情况,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稳慎核销债务,积极化解“三角债”,特别是化解集体与成员之间的债务债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用集体收入偿还债务。
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地方政府相互转嫁债务。
政策亮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不得举债进行非生产性建设,不得举债发放工资、福利、奖金、补贴、津贴和支付办公费用,禁止为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提供各种抵押担保。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开展债务清查基础上,核实债务数额,尤其是核准债务利息,充分结合实际情况,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稳慎核销债务,积极化解“三角债”,特别是化解集体与成员之间的债务债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用集体收入偿还债务。
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地方政府相互转嫁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