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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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破除招标投标领域影响制约各类所有制企业发展的不合理、不公平规则障碍和隐性壁垒,有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面向社会征集吉林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线索。欢迎广大经营主体、社会各界积极如实提供问题线索,对于明确可查的线索,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开展专项调查,及时处理反馈。

注:本平台不属于招投标质疑投诉渠道,如果质疑投诉事项,请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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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或奖项、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或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 提供线索
    2.以战略合作协议、招商引资协议、会议纪要、合作意向书、备忘录等方式搞虚假招标、肢解发包,或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 提供线索
    3.评标、定标规则向国有企业、本地企业、大型企业倾斜,排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地企业、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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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投标企业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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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以假国企央企身份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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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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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评标专家或评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或者接受他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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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提供线索
    9.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未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公布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异议,或异议处理期间未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提供线索
    10.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交纳现金保证金。
  • 提供线索
    11.招标人或有关服务机构不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保证金。
  • 提供线索
    12.招标人或有关服务机构没有及时清退历史沉淀保证金。
  • 提供线索
    13.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推送或提供行政监管所需要的交易数据和信息。
  • 提供线索
    14.尚未以清单方式列明本地区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的部门职责分工。
  • 提供线索
    15.未建立协同监管和案件移交机制,发现违纪、违法、犯罪线索不能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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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各级行政监督部门网站未公布本地区现行有效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全文(或网址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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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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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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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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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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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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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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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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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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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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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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