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10-23 15:00:00 来源:

吉人社联字〔2018〕87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和省委深改组关于改革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在国家确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我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的城乡老年居民分年龄段加发基础养老金;对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城乡居民,继续实行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制度。各地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65周岁及以上和长期缴费的城乡居民,可再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同时,各地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完善城乡居民丧葬补助金制度。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同步提出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并报请省委、省政府确定。各地基础养老金的调整,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并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

  (三)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我省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合理确定和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供城乡居民选择。各地政府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可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标准。

  (四)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我省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水平,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体现多缴多得激励机制。各地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资助。

  (五)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要求和规定,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研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逐步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委托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基金进行投资运营,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三、工作要求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任务,是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逐项落实政策。各地有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同时要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让广大群众真正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18年10月11日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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